環保部要求:17年7.1前建成石化行業VOC監測體係

環保部要求:17年7.1前建成石化行業VOC監測體係


日期:2020/4/17 15: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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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建成國內石化行業VOCs監測監控體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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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全*開展石化行業(ye) VOCs綜合整治,大幅減少石化行業(ye) VOCs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嚴(yan) 格控製工藝廢氣排放、密封點泄漏、儲(chu) 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係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汙。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chan) 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係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yu) 修複(LDAR)、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cong) 源頭減少VOCs的泄漏排放;對具有回收價(jia) 值的工藝廢氣、儲(chu) 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按照相關(guan) 要求處理。

到2017年,國內(nei) 石化行業(ye) 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ti) 係,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二、主要任務

本方案中的石化行業(ye) 包括以原油、重油等為(wei) 原料生產(chan) 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潤滑油和石油原料等的石油煉製工業(ye) 生產(chan) 性企業(ye) ,以及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wei) 原料生產(chan) 有機化學品、原料、合成纖維原料、合成橡膠原料等的石油化學工業(ye) 生產(chan) 性企業(ye) 。有機液體(ti) 儲(chu) 運、煤化工、其他化工等相關(guan) 企業(ye) 可參照本方案有關(guan) 要求開展工作。

(一)開展VOCs汙染源排查。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行政區內(nei) 的石化企業(ye) ,開展VOCs汙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實測、物料衡算、模型計算、公式計算、排放係數等方法,重點對企業(ye) 原輔材料和產(chan) 品、主要生產(chan) 工藝、VOCs排放環節、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質清單等開展排查,摸清企業(ye) 的VOCs排放狀況。排查結果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向社會(hui) 公開,並作為(wei) VOCs排汙收費、總量控製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等的依據。

(二)完善VOCs監督管理體(ti) 係。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行政區內(nei) 石化企業(ye) 進行全*監管,以企業(ye) 為(wei) 單元,通過統一的VOCs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審核與(yu) 監管工作,不定期對企業(ye) 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逐級上報上一年企業(ye) VOCs排放清單及減排效果等。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本行政區內(nei) 企業(ye) 的VOCs監測監控體(ti) 係,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監測體(ti) 係的運行情況及監測結果。建立重點監控企業(ye) 名單,將汙染擾民嚴(yan) 重、環境風險大、跑冒滴漏嚴(yan) 重、環保管理差、生產(chan) 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e) 作為(wei) 重點整治和監管對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設備、裝置不符合產(chan) 業(ye) 政策和生產(chan) 要求的企業(ye) ,也應納入重點監控名單,限期淘汰相關(guan) 設備、裝置。

(三)實施VOCs全過程汙染控製。

企業(ye) 應結合汙染現狀和生產(chan) 管理水平,以工藝廢氣排放、生產(chan) 設備密封點泄漏、儲(chu) 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係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汙為(wei) 近期VOCs控製工作重點,科學製定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

(四)全*推行“泄漏檢測與(yu) 修複”。

企業(ye) 應建立“泄漏檢測與(yu) 修複”管理製度,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複要求等關(guan) 鍵要素,對密封點設置編號和標識,泄漏超標的密封點要及時修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分析泄漏點信息,對易泄漏環節製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製減少VOCs泄漏排放。企業(ye) 可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liang) 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五)建立VOCs管理體(ti) 係。

企業(ye) 應將VOCs的治理與(yu) 監控納入日常生產(chan) 管理體(ti) 係。建立基礎數據與(yu) 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VOCs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製定“泄漏檢測與(yu) 修複”、監測和治理等方麵的管理製度,製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範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ye) 應急預案。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燃燒煙氣、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和火炬係統等)排放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係統,廠界安裝特征汙染物環境監測設施,並與(yu)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企業(ye) 應在汙染源歸類的基礎上對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進行統計,按年度估算各類汙染源排放量,通過現場監測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類汙染源VOCs物質成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暫以總揮發性有機物計,並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清單;自2017年起應分別明確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每種物質的排放量。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汙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和估算方法、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廠界監測數據及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

三、進度安排 

(一)部署階段(2015年7月1日前)。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企業(ye) 開展VOCs汙染源排查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範圍和企業(ye) 名單,細化整治工作內(nei) 容,分解落實責任。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製定石化行業(ye) 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於(yu) 2015年7月1日前上報環境保護部。

(二)實施階段(2017年7月1日前)。

2015年底前,國內(nei) 石化行業(ye) 全*開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質清單信息申報;初步具備VOCs監測監控能力;環境保護部建立統一的VOCs信息申報和管理平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石化行業(ye) 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其他區域石化行業(ye) 全*開展VOCs綜合整治工作。

2017年7月1日前,國內(nei) 石化行業(ye) 全*完成綜合整治工作,達到《石油煉製工業(ye) 汙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ye) 汙染物排放標準》、《合成工業(ye) 汙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guan) 標準和要求,位於(yu) 重點區域的石化企業(ye) 應按規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國內(nei) 石化行業(ye) VOCs監測監控體(ti) 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ye) VOCs排放量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環境保護部研究製定石化行業(ye) VOCs汙染控製標準、監測標準、估算方法,確定行業(ye) VOCs汙染防治基準水平,指導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企業(ye) VOCs監督管理。

(四)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hui) 參與(yu) 。

鼓勵企業(ye) 選擇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參與(yu) VOCs汙染防治工作,為(wei) 企業(ye) 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報以及監測等環保服務。

(五)加強科技支撐和培訓。

加大對石化行業(ye) VOCs汙染控製標準、監測標準、估算方法、優(you) 先控製物質清單、清潔生產(chan) 工藝、汙染防治技術、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使用風險評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ye) 技術中心、科研院所等單位,開發高效實用的VOCs汙染控製與(yu) 監控技術和設備,推進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

來源:環保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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