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的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包裝印刷、家具製造行業(ye) 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具體(ti) 行業(ye) 範圍見附件。
二、為(wei) 體(ti) 現獎優(you) 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根據排汙者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控製措施情況,實施差別化的排汙收費政策。通過揮發性有機物清潔生產(chan) 評估、排放濃度低於(yu) 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汙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10元;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出本市排放標準等環境汙染行為(wei) 的,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40元;其他情況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20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核算辦法,由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發布。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均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不受對前3項汙染物征收排汙費限製。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後,不再對大氣汙染物中單項有機物征收排汙費。
四、各區縣環保局應加強收費情況信息公開,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開據市財政局印製的財政票據。排汙費的繳納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五、各級價(jia) 格、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chuan) 解釋工作,依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排汙費征收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9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