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發《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

北京市印發《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


日期:2020/4/17 15: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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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導讀]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核算辦法,由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發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改善本市環境質量,發揮經濟手段促進治汙、減排的作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guan) 於(yu) 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市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通知》(京政發[2013]27號),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本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的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包裝印刷、家具製造行業(ye) 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具體(ti) 行業(ye) 範圍見附件。

二、為(wei) 體(ti) 現獎優(you) 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根據排汙者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控製措施情況,實施差別化的排汙收費政策。通過揮發性有機物清潔生產(chan) 評估、排放濃度低於(yu) 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汙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10元;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出本市排放標準等環境汙染行為(wei) 的,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40元;其他情況收費標準為(wei) 每公斤20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核算辦法,由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發布。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均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不受對前3項汙染物征收排汙費限製。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後,不再對大氣汙染物中單項有機物征收排汙費。

四、各區縣環保局應加強收費情況信息公開,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開據市財政局印製的財政票據。排汙費的繳納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五、各級價(jia) 格、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chuan) 解釋工作,依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排汙費征收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9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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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yi) 器信息網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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